当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造成的恶劣情况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成立。这里我们要了解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问题。请看的小编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分析醉驾撞死人,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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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饮酒后驾车撞人,公安机关认为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日前,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检察院对这起醉酒驾车案的定性得到法院采纳,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叶晶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今年6月23日下午,叶晶晶酒后独自驾车行驶途中将一名横穿马路的行人撞倒。叶晶晶下车查看后,马上掏出手机报警,受伤女子随即被送往医院,叶晶晶也被警方带回调查。经检验,叶晶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05.2“g/100“1,属醉酒驾车。经交管部门认定,叶晶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不久,受伤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叶晶晶积极向被害女子家属作出赔偿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事故认定与判决:
7月底,公安机关以叶晶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东湖开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有误。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本案中,叶晶晶虽醉酒驾车与横穿马路的被害人相撞,致其死亡,但事后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未驱车逃逸再次危及他人,且肇事地点当时并非人群密集。因此,仅因叶某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就认定其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过于主观。同时,叶晶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其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两项罪名,属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因此叶晶晶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9月10日,叶晶晶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法院采纳了检方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