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直致力于反贪,但是贪污的鬼火总是春风吹又生。暴利总会催生一系列的犯罪,不少人在金钱的利诱下还是会选择铤而走险,贪污就是其中的典型。下面北京贪污罪刑事律师为您介绍一起数额较大的贪污案:建州史上最大贪污贿赂案,阿坝州农牧局2人贪污受贿获刑。同时,分享贪污罪的认定标准,请仔细阅读下文。
案件:
从阿坝州人民检察院获悉,阿坝州农业畜牧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卢军,阿坝州农业畜牧局原草原站站长刘斌,贪污、受贿共计4000多万元,近期分别获刑。据介绍,这也是阿坝建州史上查办的最大一起贪污、赂贿犯罪案。
5月9日,经阿坝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茂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阿坝州农业畜牧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卢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由茂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卢军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卢军在担任阿坝州农业畜牧局党组书记、局长时,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国家资金1653.7492万元;收受他人贿赂176.84万元;挪用公款60万元。
5月10日,由阿坝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汶川县人民检察院侦查、提起公诉的阿坝州农业畜牧局草原站原站长刘斌涉嫌贪污、行贿、受贿案,汶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斌犯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380万元。
律师解析:
2009年以来,被告人刘斌在担任阿坝州草原站站长及大草原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开发票、虚列开支、虚假冲抵等手段,个人以及伙同他人贪污共计人民币2012.7092万元。为谋取个人利益,多次向多人行贿共计人民币196.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受贿共计人民币60万元。
贪污罪的认定标准: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二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五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三)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四)经济承包活动中贪污罪的认定
经济承包是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经营方式。就其类型而言,包括两种:一是经营权型承包,即发包方由经营管理为主变为监督管理为主,而承包方受发包方的委托直接对承包对象进行经营管理。它的特点是,承包对象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了分离,即发包方仍对承包对象享有所有权,而承包对象的使用权则归承包方享有。二是劳务型承包,即发包方与承包方围绕着劳动报酬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承包方实现所承包的最终生产经营成果指标作为分配的依据,承包方并因而相应地享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承担较大的生产经营责任。它的特点是:承包方接触、使用生产资料的过程,是一种生产过程,而非管理、经营活动。同时,承包方对接触、使用的生产资料并不具有管理、处分权,因此,根据本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定,只有经营权型承包中的承包人,才有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侵吞侵占、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发包方财物的可能,才有成为贪污罪主体的可能。所以,在认定经济承包活动中的贪污罪时,首先要确定该类承包是否属于经营权型的承包。然后把握以下方面:
1、正确认定承包人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2、正确认定承包人所侵犯的财产是否是国有财产或被承包的非国有单位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