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要案一直是普通百姓所关注的热闹话题,关于腐败包括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不法行为。贪污作为其中重要的行为之一,也一直是腐败要案中无法缺失的一环。对于它在法律上的认定是怎样的呢?共同贪污又是怎么一回事呢?共同贪污罪中的主观故意如何认定?北京贪污罪刑事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共同贪污罪中的主观故意
贪污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 的职务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这里的"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是指可以独立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刑法第93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 作人员论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其中贪污罪的主观要件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放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而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人。另外,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贪污罪。
二、共同贪污的数额认定
1、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预谋以及组织所得的全部贪污的总额负责。
2、贪污罪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总额负责。
3、贪污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对其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负责,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共同贪污罪的法律规定,对于该罪的认定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需要具备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可在我们继续进行法律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团队可为你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