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的财务人员是比较容易腐败掉的。财务人员是管理账本的,每天都与钱打交道,很容易就会因为需要支出或者是虚报收益而进行公司财产的侵夺。这种行为构成贪污罪吗?今天北京贪污罪刑事律师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基本案情
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系北京师范大学与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联合成立;被告人张某系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教授,兼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负责遥感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北京师范大学分部的全面工作。
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张某利用负责科研实验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的名义,先后分17次从北京师范大学骗领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25.5万元。上述钱款并未实际发放,均与其他实验报销款一同汇入张立新的民生银行个人账户,被用于日常消费。
2011年3月,被告人张某利用负责无人飞艇遥感平台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飞宇航空科技公司订购无人飞艇航空遥感平台时,与飞宇航空科技公司负责人串通,采用虚增合同价款,待货款到账后再由飞宇航空科技公司部分返还提现的方式,从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骗取科研专项经费人民币45万元。后张某使用部分赃款购买起亚霸锐越野车1辆,并给付与其一同参与该项目的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副教授刘×人民币8万元。
裁判要旨
被告人张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负责科研项目,支配、使用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支出、虚增合同价款等方式骗取国家下拨的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70.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以上就是北京贪污罪刑事律师给大家介绍的有关虚报支出可能构成的贪污罪的介绍了。其实贪污罪的行为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是很大的。大家如果是发现了有人有这种行为一定要及时举报。 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进行法律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