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过程中,是需要抵制诱惑的,如果有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影响了自己职位的清廉性,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受贿后主动退还是否构成受贿罪?下面,北京受贿罪刑事律师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受贿后主动退还,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可以予以考虑,但是仍然构成受贿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关于收受财物后退回或者上交问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回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回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这其中就涉及对“及时”的理解问题,这里的及时是指立刻、马上还是一段时间?如果是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多长?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辩解说,其间其多次打电话给章某表示要退回其给的“感谢”费,因章某的原因一直没有过来拿。笔者认为被告人的辩解明显不能成立,因为除此途径之外法律还规定可以将收受的贿赂交予纪检部门。以笔者的理解,此处的及时是一个时间段,但不应时间过长一般以一个星期五个工作日为限,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的延期,例如遇到突发的要及时要处理的事件时,在处理完事件应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为及时。
从受贿罪的立法目的来讲,国家法律规定受贿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受贿人在收受贿赂之时答应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罪保护的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即受到侵害。之后退回或上交贿赂的行为是一种法律拟制的补救措施,是本着挽救与打击相结合的方针。即使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属实,其也是一种因为恐惧而产生的一种被动挽救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拟制的规定。
就现实情况分析,纪检部门调查处理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的犯罪案件,其涉及到的经常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有一定的社会敏感性,处理不好将会产生许多的社会负面影响。纪检检察在对相关人员进行双规或拘留逮捕之前,必然要对相关反映的材料进行初步核实,找一些了解案件的人进行问话或调取一些相关的材料,这必然回触到犯罪嫌疑人的 “嗅觉”,采取一定措施以逃避法律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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