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常的生活工作中,总存在一些不道德的行为,其中就包括了受贿。其中最多的受贿案例还是发生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并且也为他人谋取相关的利益。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索贿不给的情况,那么索贿不给是否看作受贿未遂,大家还存在一些疑惑,下面的北京受贿罪刑事律师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索贿不给是否发生受贿未遂
在索取贿赂的情况下是否发生未遂问题,我国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为否定说,认为索取贿赂不以收受贿赂为必要条件,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行为实施完毕,就是犯罪既遂。索取贿赂为举动犯,不存在未遂。
二为肯定说,认为在索取贿赂的情况下,仍应以是否收受贿赂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因为犯罪的既遂乃是某一犯罪齐备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构成要件未能齐备的是犯罪未遂。看看收养。索取遭到拒绝而未得到贿赂,就是没有齐备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之所以未得到贿赂是由于遭到拒绝,这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索贿遭到拒绝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的特征,应视为未遂。
此外,对否定说来说,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既然一经实施索取贿赂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那么,相比看收养。索取又收受贿赂的行为该当何论呢?否认在索取贿赂的情况下存在未遂的学者认为,索取而又收受贿赂的,构成索贿罪和,应当数罪并罚。
受贿罪加重犯的既遂形态
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着大量的关于情节加重犯的条款,受贿罪就是其中之一。所谓特别情节或情节加重犯,是指具备某一犯罪的基本要件,由于同时具有某种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情节,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使其罪责加重的情形。简言之,即因具备特别严重或严重情节而依照加重于基本犯的刑罚予以处罚的情形,受贿犯罪的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是受贿犯罪行为危害严重或特别严重,以及与受贿犯罪相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的综合评价。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加重构成无未遂的基本理论,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加重犯,只有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是否构成之分,而没有既遂与未遂之别。因此,只要受贿犯罪行为具有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就不应再区分既遂与未遂等犯罪形态,也不能因其受贿基本犯罪未遂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是依照较重的法定刑进行惩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对于受贿不给是否能作为受贿都有着不同的看法,区分既遂和和未遂的标准看法也不一,索取贿赂为举动犯,不存在未遂。索贿遭到拒绝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的特征,应视为未遂。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受贿罪加重的既遂形态也做出了详细的解释。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