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相信大多人对公款这个名词再熟悉不过了。有许多犯罪都与公款有关,比如侵吞公款罪和挪用公款罪;那么现在问题来了,侵吞公款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有哪些?对于这个问题,北京挪用公款罪刑事律师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侵吞公款罪:
首先看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若是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3]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罪(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侵吞公款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两罪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既包括侵犯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廉洁性,也侵公共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的要件都包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容。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直接故意。 二者的区别在于: 1、次要客体存在一定区别。挪用公款罪次要客体限于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贪污罪次要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为还;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实施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不存在作假账,虚报项目。而贪污罪往往和作假账,虚报项目联系在一起。 3、挪用公款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出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有关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使用公款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北京挪用公款罪刑事律师提醒您,两罪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既包括侵犯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廉洁性,也侵公共财产所有权。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