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对于很多父母来说,能够看着孩子走入婚姻的殿堂,是最幸福的事,结婚的时候男方会给女方彩礼,相信大家都知道这几天的一则人妖新娘骗取结婚彩礼的新闻了吧,男子经过婚介所介绍对象之后,订了婚女方却不见了,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接下来由的北京挪用公款罪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逃跑新娘”专骗彩礼,婚姻诈骗罪怎么认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逃跑新娘”专骗彩礼
眼见儿子何某越来越大,却始终没有女朋友,丁沟居民老何夫妇心急如焚。2007年5月,老何一家找到了从事婚姻介绍的华某。华某是盐城人,经常牵线搭桥云南籍女子嫁到苏北农村,在当地一带“名气”颇大。在得知老何一家的诉求后,华某随即联系了云南普洱的一名从事婚介的熟人倪某。几天后,倪某打来电话,称手上有一名李姓女子与何某比较般配,经过沟通,双方决定几天后在丁沟碰面。
几天后,华某、倪某带着一名20岁左右的年轻女子及一名青年男子来到何某的家。年轻女子便是李某,青年男子是李某的表哥胡某。两方人见面后,很快熟络了起来,老何夫妻对李某甚是满意,随即开始询问结婚的诸多事宜。经过一番商讨后,确定交给李某家两万元彩礼钱。
随后,胡某带着彩礼钱返回了云南,声称要回家“报喜”,而李某则留在了丁沟准备结婚。却不料,一个多月后,正当老何一家张罗婚事的时候,李某却失踪了!也许是家里出了急事,返回老家了?抱着这样的念头,老何一家又等了几个月,但李某没有回来,也没有打来电话。2008年1月,老何一家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翻山越岭 ,揪出嫌犯
在仔细听完老何一家的叙述后,民警判断何某这是碰到了婚姻诈骗,也就说俗称的“放鸽子”。警方随即根据身份信息系统查询“李某”的名字,发现“李某”所使用的名字竟然是化名!随后,警方找到了“媒人”华某进行询问,对于“李某”是化名的消息,华某表示自己并不知情:“我不认识‘李某’,她是倪某介绍的,你们可以找倪某了解情况,倪某在云南普洱开了一家发廊,平时也做婚介。”
根据华某提供的信息,民警立即开赴云南,寻找倪某。然而,来到云南后,民警却始终没有查询到倪某的信息,难道华某提供的信息有误?就在民警疑惑时,云南当地警方传来了消息,这名倪某因为贩毒罪已经被关进了牢房。
民警随即在监狱里对倪某进行了审问。倪某供述,“李某”原名“那某”,是熟人“田某”介绍的,“‘田某’,就是冒充‘李某’表哥的‘胡某’。他给我打电话,说手里有女孩想要出嫁,问我有没有什么门路。正巧华某也打电话给我,我们就一拍即合了。因为那某没有身份证,我怕这单生意黄了,于是就让田某带着那某去办身份证,没想到他居然带她办了张假身份证。”倪某表示,自己虽然知道“李某”是化名,身份证也是假的,但为了生意能够顺利进行,便没有将此事告诉华某及老何一家。
通过倪某提供的信息,警方开始对本案的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田某和那某进行走访调查。倪某交代,自己并不知道田某的全名,只知道田某是普洱人,家里在山沟里包了一片茶园。然而,当地茶园数以千计,想要找到田某太难了,尤其是在崇山峻岭之间找人,更是难上加难。民警们迎难而上,在当地开展了地毯式的搜索,一个山头一个山头地跑,终于在2010年,从山沟里揪出了犯罪嫌疑人田某。
5年之后 ,终于结案
躲在山沟里也能被抓到,田某诧异不已,随即便交代了自己的犯罪动机:“之前看到别人玩‘仙人跳’赚了大钱,一想着自己苦兮兮地干活,也挣不到大钱,心里不平衡。”根据田某供述,警方找到另一名嫌犯那某的家,然而当民警来到那某家中时,那某的亲人却则表示那某已经很久没有回家了,也没有打电话回来。
无人知晓那某去了哪儿,这可怎么办?联想到那某极有可能会与当地的亲朋联系,民警一边请求当地警方加强关注,一边不定期地向当地群众打听情况。2015年年底,民警再次赶赴云南时,不经意间听到一个消息,一名嫁到内蒙古的当地女子回家探亲时称,自己的老乡那某也嫁到了内蒙,并且已经生了孩子。得知情况后,民警迅速赶赴内蒙古进行调查,发现这名那某正是从事婚姻诈骗的嫌犯,警方随后将那某捉拿归案。
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那某供认不讳。目前,本案三名嫌犯倪某、田某、那某均已落网,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婚姻诈骗罪怎么认定
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从刑法条文本身的规定看,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特殊主体身份,比如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在诈骗犯罪中,将诈骗犯罪的主体进行限制没有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或近亲属间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处理上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与在社会上作案予以区别对待。婚姻关系并非是免责条件,如果因为有婚姻关系,就把诈骗犯罪的主体要求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诈骗罪为一般主体的规定。
那么,如何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区别不道德婚姻还是诈骗犯罪,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婚姻诈骗的确是个可怕的陷阱,尤其是处在急于想结婚而又苦于找不到对象阶段的青年男女要引起注意,并加强防范:
第一、不要轻信各种报上刊登的征婚交友广告,如果认识了想与成婚的异性,要对其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辨别对方身份证的真假,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帮忙。对于初次认识的异性,一定要审查其身份证。
第二、在结婚登记前,最好不要有经济往来,特别是大笔的经济往来,如大额的借款等等。
第三、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对刚接触、不太了解的人,要多留个心眼,保持警惕,注意鉴别对方的许诺和自我介绍。骗子在行骗过程中还是有很多漏洞和破绽的,只要稍作留心,并通过调查,就能从中发现问题。
第四、如若被骗,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并把材料以书面形式交至地方公安局,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婚姻诈骗,俗称“婚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婚姻诈骗,往往是以择偶难的中青年或离异者为对象,以结婚为幌子,诈骗受害者钱财,然后以感情不和为由分手或寻机逃离,这种婚姻诈骗又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对于社会上种类繁多的“骗婚”现象,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婚姻诈骗罪与一般的不道德婚姻的区别别,并提醒广大中青年男女提高警惕加以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