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挪用了单位的公款,但是在案发之前就将财务的工作移交给了另一个人,自己因此从单位离职了。等自己离职之后挪用公款的行为才被发现了,离职的财务认为这就不关自己的事情了,是新来财务的责任。北京挪用公款罪刑事律师给你提供一些意见。
一、公款案发前移交算犯法吗
案发前,说明还没有被发现,归还,说明没造成损失。不会处罚。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某人曾挪用公款但后来又全额归还,会处罚但处罚较轻,毕竟没损失嘛。一般是内部处理不公开,比如降级留用,留职查看、扣除绩效工资、记过一次、不能评选先进党员/干部/等。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如果财务在单位里面有挪用公款的行为,就算将工作移交给了另一个人,当事人也需要针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公款案发前移交的行为是否算是违法的内容自己不是很清楚,应该来上做个咨询问问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