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昨天下午5时,泰山医学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通告,11月2日12时许,泰山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一名学生崔某某(女)在泰安市大润发商场附近,被一社会人员用刀捅伤,经泰安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警方介绍,凶手已被抓获,案件正在侦办中。目前,学生家长已经赶到医院,学校将积极协助家长做好相关善后事宜。
记者获悉,遇害女孩是山东临沂人,在泰山医学院就读大三。据参与现场救援的医护人员介绍,女孩身中十余刀,腹部、胸口、胳膊、背部多处受伤,甚至胸口的肋骨被捅断,“当时姑娘背着包,里面的钱包都被捅破”。
现场视频显示,女孩胸口位置有大片血迹,躺在地上,旁边有一男子不断为其按压胸部试图抢救。随后女孩被抬上救护车,地上可看到一把疑似作案工具匕首,长约10厘米。
目击者称,伤人男子身着黑色皮夹克,30岁左右,伤人后将匕首丢弃离开。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通报此事称,处警民警与医院救护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全力救治,同时沿嫌疑人逃跑方向追捕。12时10分许,民警在火车站广场北侧发现嫌疑人刘某并将其抓获。
嫌疑人恶意杀人被抓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6)防卫过当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