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致人重伤死亡作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而被吸收,不单独成立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那如何去界定是因为强奸本身导致的重伤死亡,还是其他原因造成重伤死亡,北京强奸罪律师接下来就为大家解答,希望可以解开你心中的疑惑。
如何界定强奸致人重伤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该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细化规定,即“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例
假设说甲男强奸了乙女,强奸行为完成后又杀死了乙女,这显然是一个犯罪主体,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强奸和杀人),导致了两个犯罪结果(乙女被强奸和乙女死亡)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五)的规定作为结果加重犯。注释中说如果加入乙女奋力反抗的内容结果有什么不同?如果因为乙女奋力反抗,甲男为了完成强奸行为,于是决定先把乙女打晕,再实施强奸行为,后来因为这一系列的行为乙女死亡了,那应该构成强奸罪的的结果加重犯。但是如果甲男觉得乙女反抗太麻烦直接先把她杀掉了,此后又与之发生关系,那应该是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
但是现实案例中会有各种不同的事实情况,因为事实情况的不同,会有不同的需要探讨的问题,也会影响到我们得出的结论。
以上就是北京强奸罪律师整理的什么是结果加重犯,以及强奸致人重伤死亡该怎么去界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上所说,现实案例会有各种不同的事实情况,因为事实情况的不同会影响到我们得出的结论。想要了解更多详情,欢迎直接来查阅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