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当中的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后,被对方以强奸罪告上法庭。接下来,北京强奸罪律师就为大家整理这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如何去认定。
如何认定奸淫幼女罪:
奸淫幼女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坚决予以严惩。同时,又要看到目前这类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行为主体和幼女本身的情况,同过去,特别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相比,有很大差别。五、六十年代奸淫幼女的罪犯,大多是壮年、老年的兵痞、流氓等社会渣痒,被奸淫的又大多是不懂事或不完全懂事的幼女。而现在男方则绝大多数是青少年,而女方有的发育较早,身材较高,有的幼女甚至谎报年龄,自称18岁、20岁,仅从外表难以断定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为此,早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强调指出:在办理奸淫幼女案件中出现的特殊问题,要具体分析,并总结经验,求得正确处理。其实,对奸淫幼女案件,是一刀切,不考虑主观方面的要件,统统按犯罪处理,予以打击,还是特殊(个别)问题特殊对待,早在50年代就提出来了。1957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历史上著名的《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曾经指出:至于个别幼女虽未满14周岁,但身心发育早熟,确系自愿与人发生性行为的,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如果男方年龄也很轻,双方确系在恋爱中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则不追究刑事责任。
奸淫幼女是否需要行为人明知:
1、在强奸犯罪中,奸淫幼女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我国刑法把未满14周岁的幼女列为法律特定保护的对象。由于奸淫幼女的行为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历来把奸淫幼女的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
2、这种犯罪的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奸淫幼女的行为。由于幼女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辨别和反抗的能力,因此,一般地说,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幼女是否同意或者是否抗拒,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则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3、主客观相一致,是正确认定犯罪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如上所述,奸淫幼女犯罪的构成,除了被奸淫的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这一客观要件以外,还必须有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明知(包括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女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利用其弱点,达到奸淫的目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24日)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十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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