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因各种原因致人死亡的案例非常多,有故意杀人的,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那么如果过失致人死亡抛尸罪该怎么判刑呢?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北京过失致人死亡罪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侮辱尸体罪——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案例】
2010年12月23日,后渚海域发现一具被捆绑毁容的无名男尸,泉州、惠安两级警方经过5天侦查,成功破获此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中、邓某彬2名,查明此案并非杀人抛尸案,而是厦门翔安发生一起酒后从摩托车上摔倒受伤引发的过失致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因怕担责而将尸体捆绑毁容后用车载至泉州后渚大桥上抛尸海上。
2010年12月底和今年1月中旬,另外2名涉案人员商某义、邓某海先后被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邓某海被惠安警方执行逮捕,至此,4名涉案人员中一名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侮辱尸体罪被执行逮捕,另外3名以涉嫌侮辱尸体罪被执行逮捕。
2010年12月底,惠安警方破获此案后,加大对另外2名涉案人员的追捕力度,全力开展追捕工作,2010年12月25日、其中一名涉案人员商某义潜逃至广东深圳,被当地警方抓获,12月底,犯罪嫌疑人商某义被惠安警方办案人员押回惠安审查。
另一名涉案人员邓某海,在其大哥邓某彬被惠安警方抓获后,负案潜逃至新疆库车县,在其家人的动员规劝下,认为逃跑是没有出路的,只有向警方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处理,才是唯一的出路。2011年1月1日,犯罪嫌疑人邓某海从新疆库车县打电话给老家——河南省通许县警方,要求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投案,通许警方接到电话后,立即派员到新疆将犯罪嫌疑人邓某海带回河南通许。2011年1月10日,惠安警方获悉犯罪嫌疑人邓某海到河南通许县警方投案的情况后,立即派员前往河南通许县,前往移接将犯罪嫌疑人邓某海押回惠安处理。
1月22日和目前,经惠安县检察机关批准,惠安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侮辱尸体罪对犯罪嫌疑人吴某中执行逮捕,以涉嫌侮辱尸体罪对犯罪嫌疑人邓某彬、商某义、邓某海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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