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总有一些人会挡不住犯罪的欲望,想要发泄下自己的怨气。于是社会上就会出现一些故意伤害的案件。对于这种案件一般都是要在法庭上进行审理的。今天北京故意伤害罪律师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故意伤害罪质证范文。
一、张某某的证人证言:
1、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74条
证人张某某与受害人王某某是母子关系,且与本案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74条
证人张某某小学文化水平,年事已高,接近80周岁,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很低,其证言采信力度很低。
3、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74条。P38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中的提到的受害人王某某是被告人袁某某砍伤的以及整个案件的发生过程,都是听自己的儿子也就是本案的受害人王某某所述,并不是证人的直接感知。
4、书面证言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76条 P37-P41
证人张某某在其两次的书面证言中都没有其亲笔签名确认,并且案卷中也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这两次书面证言是张某某所述。因此,张某某的书面证言的来源是否真实,存在问题。法院不得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5、第贰份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存在瑕疵。《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77条。P39 P40
2014年8月4日证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中对证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告知书》中,“张某某”签字并非是张某某本人亲笔所写;2014年8月6日证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中侦查机关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6、证人张某某两次书面证言存在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
一把再普通不过的用来做饭的菜刀,在生活中是必需品。一把非常廉价的菜刀却要在两个家庭中来来回回都要使用,本来就已经非常不合常理了。P38证人张某某在第壹次询问笔录中说:“王某某平时不大在家里做饭,只是偶尔做次饭,平常吃饭的时候都到喜盈门财富广场1单元901户来找我吃饭。”“我现在居住的喜盈门财富广场的家中和王某某居住的华城路三小区家中的生活用品,比如说锅碗瓢盆和菜刀等用具经常来回拿着使用。”“平时逢年过节的时候,我们需要在华城路三小区的家中供养祭拜。”案发之日正当正月十五晚上,王某某在回家供养祭拜的时候,为什么却只带一把菜刀回去供养祭拜?与常理不符合。P41证人张某某在第贰次询问笔录中,又说:“王某某带刀的目的只是回家磨一磨刀。但是却记不清具体是什么时间,2月13日或者2月14日晚上”如果是2月13日拿去磨刀,对于菜刀这样的生活必需品,应该早就磨好了,因为生火做饭离不开。2月14日晚上怎么又会出现在王某某的车筐里面?常理上,这把刀应该在证人张某某的家中的厨房里,因为王某某平常不大做饭尤其是过年过节的传统时间里。如果是2月14日晚上回家磨刀,一把普通的菜刀根据生活经验,随处随时磨刀并不困难,尤其是对于证人张某某这样的老人,其生活做饭经验丰富,磨一把菜刀再简单平常不过。不会再让自己的儿子带到距离较远的另外一个地方去磨刀,与常理不符合。
合理性怀疑:菜刀是王某某早就放在其摩托车车筐里的,其根本不是回家磨刀也不是带着刀回家祭拜自己已经去世的父亲,而是特意去找被告人袁某某,因为两人之前本来就有矛盾。
综上,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76条,证人张某某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赵某某的证人证言
1、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74条
证人赵某某与受害人王某某的姐姐王某某是朋友关系,“今天上午王某某找的我,让我来派出所作证,我就来了。”(赵某某证言,第贰页)
2、证人证言存在合理性怀疑
证人赵某某在询问笔录里讲:“我从远处一看看到有两个人在小区门口的东侧打仗,当时天有点黑,我当时没看清楚是谁。”当时天气是晚上七点半左右,证人赵某某站在远处,看不清被告人和受害人,只是看到被告人将受害人压在身下,这种情况下,证人是否能够看清被告人从受害人的摩托车的前筐里拿出那把菜刀,是值得怀疑的。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与受害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存在矛盾
证人赵某某在证言中提到:“当时我出小区门口就看到他们两个人滚在地上,袁某某压着王某某把他压在身下。”与王某某叙述存在矛盾,王某某自始至终在笔录里承认:“王某某与袁某某打架的过程中,王某某先是半蹲在地上,后来站起来抱住袁某某。直到被砍后,才躺在了地上”而不是一开始两人就滚在地上,袁某某压着王某某把他压在身下,然后又从车筐里拿出菜刀把王某某砍伤。
综上,证人赵某某的证人证言存在瑕疵,无法证明被告人从受害人摩托车的车筐里拿刀砍伤受害人的事实。
三、李某某证人证言
李某某的证人证言能够证实,2014年2月14日晚上7点半左右
受害人王某某先是从自己的摩托车车筐里拿菜刀砍被告人袁某某,袁某某为保护孩子,羽绒服袖子被砍破以及袁某某让李某某打电话报警求助,在案发现场等待自首的事实经过。但是李某某却没有看到被告人袁某某将王某某砍伤。“袁某某是否持刀将王某某砍伤”这一待证事实没有看到证实。
四、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
袁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几次供述,完全一致,均能够证实案发时,先是受害人王某某挑衅在先,将载着袁某某一家三口的电动车用摩托车别倒,然后,王某某从自己的摩托车车筐内拿出菜刀砍袁某某或者袁某某孩子,袁某某为了保护孩子,自己的羽绒服被菜刀砍破,袁某某抢过菜刀,保护自己及家人。王某某又上前抢夺菜刀,袁某某为消除王某某进一步伤害自己及家人的威胁,持刀吓唬王某某,误伤王某某的事实。袁某某误伤王某某的事实情有可原,王某某在整个事件中有着重大过错。
故意伤害罪一旦把握得不太好的话就很有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有很多人就是因为故意伤害和故意伤人而被判处了无期或者是有期徒刑的。大家千万要克制自己不要犯罪。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进行法律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