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故意伤害罪主要是由于犯罪人的心理或者其他方面出现严重的问题才会出现,对于故意犯罪和无意犯罪的处罚是完全不同的,其程度也是有所差别的,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有所差别。那么犯故意伤害罪应如何判刑?下面就让北京故意伤害罪律师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犯故意伤害罪应该怎样进行判刑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2008年6月3日凌晨,被害人张某驾驶一辆小汽车载其朋友到市区滨江长廊竹木门附近,恰遇被告人冯某、陈某一伙人路过此处,张某车里有人对冯某等人扔啤酒瓶及辱骂,陈某心怀不满,遂打电话纠集几个社会青年,携带木棍等作案工具,和冯某驾驶汽车跟踪张某至市区环城南路附近,当张某下车时,冯某等人即持木棒上前殴打张某,致张某受伤倒地,后冯某、陈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系钝器伤致双额混合血肿,伤情为重伤;张某系头部钝器伤后呈植物人状态,伤残程度为一级。后冯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真诚向被害人张某赔礼道歉,主动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张某一方对冯某表示谅解,称为给被告人改过机会,向法院申请对被告人从轻从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属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等。依照有关法律,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未成年犯,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冯某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属未成年犯。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明文规定了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其中,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以上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不论情节轻重与否,被告人若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则必须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1、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就是北京故意伤害罪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犯故意伤害罪应该怎样进行判刑。犯故意伤害罪是要对其进行加大的处罚程度,而且相关的判刑处理相比其他是要更加严格的,另外对其犯罪人的其他附加刑也是要加重处理。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