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上面是有很多的罪行或者是事故,一般对于民事案件有时候是先需要进行民事的处理,提出民事诉讼,针对民事诉讼是需要进行相关的申请书的书写,或者是起诉状的说明,那福鼎律师就针对这方面的知识进行详细的介绍,大家一起了解如何进行诉状的书写。
一、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办案人:x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叶x赔偿原告人王x医疗费32968.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924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和交通费1500元;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21日18时30分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x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x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x殴打原告人王x,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综上,被告人叶x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x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行为造成王x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 3月1x 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2份;
二、证据材料若干;
三、赔偿明细:
1、医疗费32968.68元=29209.72元+577.52元+20元+30元+5元+211.14元+161元+165元+361.7元+556.4元+199.7元+575元+575元+303.5元+1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0元/天×(19天+15天)。
注:第一次住院天数为19天,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3年9月9日;后尚需取内固定,经咨询医生,被告知二次手术住院天数不少于15日。
3、残疾赔偿金92456元=23114元/年×20年×20%。
4、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16285元/年×(18-14)年×20%÷2人。
5、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
6、交通费1500元(含二次住院取内固定期间的交通费用)。
7、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
除第7项以外,其余各项合计150458.68元。
证 据 目 录
证据一、王x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1、原告人基本身份事项,2、原告人为非农业人口,3、原告人的基本家庭成员情况。
证据二、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1、王x的伤情、治疗以及后续仍需治疗情况,2、王x因伤导致误工、护理损失等案件情况。
证据三、医药费收据、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王x因伤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损失。
证据四、情况简介、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结合证据二,证明:王x的职业,以及误工损失等案件情况。
证据五、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结合证据二,证明:1、护理人员的身份情况,2、王x因伤支出的护理费用损失等案件情况。
证据六、交通费发票若干;
证明:王x因伤导致的部分交通费损失。
提交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 月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36岁,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11287.20元,误工费47700元、护理费6450元、伙食补助费342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法医鉴定费260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71417.20元。
事 实 和 理 由
2005年3月25日19时许,我在我家门口圪蹴着,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开车过来,我没防备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马某某把我抱住,被告人刘某某用铁器在我头部打了数下,马某某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之后,被我妻子发现叫人把我送至某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闭合性-脑损伤、脑震荡、-骨骨折、头皮血肿、头面部皮肤裂伤、下颌骨骨折、牙齿松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
我在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9天,已花去医疗费11287.20元,我住院期间,开始30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60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经营镁渣加工业务,被伤害住院导致停产,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 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
刑事案件被害人法律意识的提高,更加注重用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基于附带民事诉讼更加经济和更有效率,防止因被告人判处长期徒刑甚至死刑使赔偿无法实现。这些因素,使被害人通常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极少在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设置的局限和刑事法官对民事专业掌握的缺陷,使审理这类案件的难度越来越大。刑事审判在这方面面临的困惑和矛盾,潜在着对审判公正和效率的损害,解决这些问题显得十分重要。
从形式上讲,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民事诉讼,那么这种诉讼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呢?审判实践中,由于对性质理解的不一,产生了对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同的指导思想,不同的审判程序和结果。
一是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性质上是一种捎带进行的诉讼,在审理时精力集中在刑事诉讼上,对民事法律的运用,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表现在合并审理的庭审程序中,忽略民事部分应有的法庭调查、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相应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也不规范,判决说理过分简化。不适当地限制,有的是忽视了当事人的范围,如刑事被告人在雇佣活动中犯罪,雇主没有列为民事被告人,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没有列为民事被告人等等。随意确定赔偿数额,有的还沿用估堆的方法,使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救济。
二是割裂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附带关系。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就是单纯的民事诉讼,使民事部分的审理过于复杂化,在审判中难以解决争议,又影响了刑事诉讼正常及时进行,不能体现合并审理的便利原则和效率原则。
以上就是北京故意伤害罪律师对于起诉状的相关知识进行详细的介绍,对于诉状的书写是有一定的要求,是需要说明一定的事由的,而且需要经过相关机构的审核才可以进行起诉的,如果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任何的问题想找律师咨询的,欢迎在上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