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刑事犯罪的一种,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如果有犯罪事实的,公安机关会立案进行侦查,公安机关要侦查的过程中,要收集犯罪的证据,那么非法拘禁立案能撤案吗?下面由北京非法拘禁罪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非法拘禁立案能不能撤案
公安机关对非法拘禁罪进行立案后,是可以进行撤案的,撤案的情形有很多,如报案人主动撤销,犯罪情节轻微撤销案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撤案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赵XX,男,汉族,1984年11月04 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巍山县南诏镇月华街4号,居民身份证号532901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 。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087***。
被申请人:李XX,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李XX涉嫌故意伤害案。
事实和理由:
2014年06月24日,申请人因被李XX故意伤害向贵机关报案。2014年06月25日,贵机关遂以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并对李XX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现在,被申请人李XX的家属积极与我协商解决此事,愿意为我垫付住院的相关费用,并对我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经双方协商一致,愿意就此事进行和解,化解社会矛盾。
故申请人恳请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李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请予批准,谢谢!
此 致
大理市公安局
申请人: 赵 X X
2014年07月12日
三、非法拘禁的认定要注意哪些事项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坝u不构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应严格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以上就是北京非法拘禁罪刑事律师为大家带来的相关法律知识。公安机关对非法拘禁罪进行立案后,是可以进行撤案的,撤案的情形有很多,如报案人主动撤销,犯罪情节轻微撤销案件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