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听说绑架罪,但是很少听说非法拘禁,有的人可能对这两者的区别不太清楚,非法拘禁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而绑架罪不仅限制了他人人身自由,还借此向他人索要钱财等等。下面北京非法拘禁罪律师带大家来查看一起案件分析,希望能让大家对非法拘禁罪有更深入的了解。
案情:王某和鞠某同居3年。后由于王某和别人恋爱,鞠某提出分手。王某遂提出要鞠某赔偿其青春损失费,鞠某答应给她2000元,后来未给,王某非常气愤,找到她表姐崔某帮她出气。2003年1月14日晚,王某伙同崔某、翟某等人以租车为名将鞠某及其妻杨某骗至一饭店内,采用强拉硬拽、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将鞠某和杨某(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扣留。期间要鞠某赔偿其青春损失费三万元,后又于次日凌晨将二人带至王某家逼鞠某写下三万元的欠条,并扣留其桑塔纳轿车和其妻杨某后,让鞠某回家拿钱,因鞠某报案,遂案发。
分歧意见:对此案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主观上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挟迫的手段,因此,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诱骗及暴力手段挟持、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等人暴力手段不明显,并且其并不是以勒索财物为主要目的,只是出于一时气愤,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威胁与要挟的表现形式,有口头的,也有书面的,其具有一定的时间性与空间性,并不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该罪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对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动机绑架他人后,才产生勒索财物意图进而勒索财物的,也应以绑架罪论处。但如果行为人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本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该罪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但不以出卖、勒索财物为目的。
上诉案件中,王某等人不仅限制了鞠某和杨某的人身自由,还强迫鞠某写下了三万元欠条,然后为了让鞠某交出三万元又将杨某扣留作为人质,如果说是敲诈勒索罪,此案中王某限制了鞠某及其妻的人身自由兵非法扣留还强迫鞠某写下三万元欠条这些情节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如果说是非法拘禁罪,此案中王某等人和鞠某没有债务关系,也构不上拘禁讨债情形;而王某等人在主观上有向鞠某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又将鞠某及其妻非法扣留兵强迫写下三万元欠条,为了让鞠某交出三万元又将杨某扣留,这些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因此王某等人此次行为视为绑架罪处理。以上是对此案的分析,如果有其他想要找律师咨询的问题,欢迎访问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