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往往会采用将债务人进行拘禁的方式逼债务人还钱,债权人的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那么非法拘禁五天怎么处理?下面由北京非法拘禁罪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非法拘禁五天如何处理
对被拘禁人非法拘禁五天的,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需要对拘禁人进行刑事处罚,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类型
1、索债型。即为索取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为索取债务采取捆绑、挟持、扣押债务人对其进行恐吓或殴打,或较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从而达到偿还债务的目的。在我院办理的非法拘禁案件中,此类性质的案件共10人,接近总数的一半,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为索取非法或虚拟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二是为索取普通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2、非法传销型。即诱骗被害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限制人身自由。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传销的形式与手段更加隐蔽和更具欺骗性,传销组织者为了达到骗钱敛财的目的,编造传销可以快速致富的谎言,通过“洗脑”或暴力手段对营销人员实施精神和人身控制。
3、纠纷型。因纠纷或其他原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占非法拘禁案件一定比例。
三、非法拘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非法拘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 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 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 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 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坝u不构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应严格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 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 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 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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