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已经在现在互联网冲击的社会中很常见了,如果不巧遇到一些低素质的诽谤,并且其言语确实侮辱您的人身,那是否可以去派出所报案?那派出所网络诽谤管辖范围是什么呢?如果您有什么疑问,以下由北京诽谤罪刑事律师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公安部补充性解释的效力。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由此,公安部的通知不属于法律。《立法法》第42条第2款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可见,公安部对《刑法》第246条但书条款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没有解释权。从实在法角度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可行使司法解释权,其法律依据是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即“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公安部不是刑法司法解释的适格主体。《立法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由此可知,公安部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立法法》第79条第1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2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上述规定得出的结论只有一个:即公安部的通知属内部规定,对检、法两院没有约束力。因公安部行使司法解释权的主体不适格,其所作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实践中会导致司法程序延宕、法律适用不一等弊端。第二,网络诽谤罪作为公诉案件的标准。网络诽谤罪作为公诉案件的标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实践中,因被诽谤人是官员或地方政府而认定其符合公诉条件,提起公诉或进行拘捕的现象屡有发生。问题的关键是政府或政府官员的所有行为是否都代表了国家利益。刑法学界通常认为,诽谤罪是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我国将诽谤罪归类于侵害名誉权类犯罪下。诽谤罪之所以进行公诉,本质原因是由于诽谤损害的法益已经超过公民个人的名誉权范畴而上升到社会国家利益层面。所谓国家利益,是指“一个国家的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
网上诽谤可以去当地派出所报案
如果有人在网上指名道姓地对你进行诽谤,你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案,要求查处其违法行为。
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可以去当地派出所报案,应当到法院起诉。
刑法第246条规定: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诽谤罪立案标准
一、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二、不构成诽谤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3.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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