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当中,有人可能会因为一时的为己谋利做出一些不正当行为,构成了犯罪。例如,侵占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私占财物。那么,同样是侵占,侵占罪和职业犯罪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是北京职务侵占罪刑事律师进行的资料整理,欢迎您的阅读。
一、哪些行为构成侵占罪?
构成侵占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占数额巨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的,只有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构成侵占罪。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普遍比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罪的“数额较”、“数额巨大”规定了一个浮动的数额,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浮动数额范围内制定具体数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盗窃罪数额较大规定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二)、侵占罪中的其他严重行为。
侵占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学者们的观点也不相一致。
目前,被司法机关接受的是周道鸾、张军的观点,认为“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侵占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侵占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侵占他人重要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侵占他人财物行为引起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劝阻仍拒不交出财物;将侵占财物肆意挥霍,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仅是决定侵占罪处罚轻重的主要依据,而不是唯一标准。
因此在处罚侵占罪时,既要坚持以侵占罪数额为主要依据,又不忽视其他情节因素,如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手段、方法等,才能真正贯彻好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侵占罪与职务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是指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如下:
(一)、主体要件不同。二者虽均为特殊主体,但前罪主体是财物代为保管人;后罪主体则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
(二)、危害行为不同。前者危害行为是复行为,含非法占为己有及拒不退还二行为要素,其中非法占为己有是指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为。后罪危害行为则含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诸多行为类型,如侵吞、窃取、骗取等。
(三)、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前罪行为人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抑或行为人根本就未有任何职务;后罪行为人却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若某公司员工甲在日常生活中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只能构成侵占罪。
以上就是构成侵占罪的行为以及它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从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二者都是侵占罪,但是还是有很多的区别。在司法判定中,需要根据诸多情况来进行最终决定。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类似的文艺,欢迎访问,我们将有专业的律师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