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如果非法侵占公民个人的财产,构成侵占罪,为自诉案件。如果侵占公司的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侵吞公司财产最高判几年刑呢?下面,北京职务侵占罪刑事律师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与中南公司签订在宁城县成立清河公司的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成立后,由中南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清河公司董事长,被告人李某任总经理,并由被告人李某负责征用土地、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后由公司董事长出具委托书委托被告人全权处理公司相关事务。同年6月4日,清河公司注册成立,由中南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清河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被告人李某任公司监事具体负责在宁城县开发铁矿相关业务。2008年3月18日至5月26日中南公司分三次将征地款360万元汇给被告人李某用于征地建厂。上诉人李某收到资金后,支付征地费 163万元、公司其他费用支出27.166056万元,其余169.833944万元被其侵占,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以及被其挥霍。2010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担心事情败露,指使他人为其建立虚假公司台账以隐瞒其侵占公司财产的事实。
[法律解读]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侵占公司财产,最高判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