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明白很多时候有些人员是会进行职务的侵占,这不仅是会构成一定的罪责,而且也是会进行追究责任,吊销职位,职务的侵占也是有一定的主体的限制,以下就由北京职务侵占罪刑事律师对于这方面的知识进行详细的介绍,大家要知道如何监督这些人员。
公司股东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
一般来说是不构成侵占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4)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财物。
本单位的财物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财物;本单位享有的债权;本单位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第28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依法出资,享有股东权益。股东享有的股东权益,获得的股东资格,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股东出资交付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股东拥有股权的同时,公司也拥有了法人财产权。股东不能因为拥有股权而直接干涉公司对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公司也不能因为拥有法人财产权而妨碍股东对股权的行使。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
《刑法》第92 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明确: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
据此,股权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股权能否作为本单位的财物
实务中,有关此问题的争论,主要有两种意见。
多数人认为,股权属于本单位的财物,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所承载的权益主要有表决权、经营权,侵占公司股权的目的指向公司拥有的财产,其最终的目的都是获取某种可期待收益。而达到这个目的需要通过成为股东才能实现。虽然公司依法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但公司最终的收益仍是股东享有。对股权侵犯的结果包括对公司独立财产权的侵犯和对股东财产权的侵犯两个方面。以非法手段侵占股权进而实现、完成对公司财产的处置,必然侵害公司的财产权益。
(2)《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规定也明确了公司在管理股权上的法定义务。因此,股权在管理上属于公司管理范畴,可视为“本单位财物”。
(3)《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虽然是股东权益的变更,但其办理程序上,公司应作为申请变更登记的主体。即,公司对股东的股权享有相当大的管理权限。公司不提出申请,则股权的变更登记将无法实现。
也有人认为,股权不属于本单位财物,法人制度的核心在于,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由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股东和公司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股东依据股权可以得到红利,并能够出卖股权或者在公司清算后分得公司资产,而公司则依法对公司所实际拥有的财产进行直接的占有、使用和处置。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本单位的财物应当指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
侵占股权的行为,虽然侵害了股东的财产权,使股东丧失了在公司享有的财产权利,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但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公司而言,其所享有的财产并没有减少,公司法人财产权并没有被侵害,因此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只有当行为人侵占他人股权的目的是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其侵占股权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一部分,将其定性为职务侵占。
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此处,需要特别注意《工作意见》对非法占有的股东股权作出了“公司管理中”的限制。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类似于行为人侵占了本单位依照法律和合同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前文所述,股权属于股东的财物,不属于本单位财物,故侵占股权股权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最高院研究室、刑二庭、最高检研究室、侦监厅、公诉厅、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人大法学院联合举办的研讨会发布的《对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股份(权)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的对象,将本单位的股份(权)私自变更到个人名下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在本单位内侵占了其他股东股份(权)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以上就是北京职务侵占罪刑事律师基于侵占权的知识的分享,面对侵占权是有固定的主体,而且会根据主体的性质进行处罚,然后革除相关的职位,所以国家或者是公司要完善监督机构,对各个机构的职权进行监督,使各个机构之间能够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