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是我国重要的司法监督机关,除了进行司法监督外,检察机关还可以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如贪污、腐败等的刑事犯罪,那么监察委可以办理职务侵占罪吗?下面由北京职务侵占罪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监察委可不可以办理职务侵占罪
监督委员会是可以办理职务侵占类刑事犯罪的,这上监督机关主要的工作内容之一,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职务侵占罪。
监督委员会办理的案件:
五十九、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六十、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六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六十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个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职务侵占罪具有如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1)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如公司经理利用其调配本单位财物的权利,财会人员利用其管理、经手账目、钱财的方便等。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就不构成本罪。即使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利用自己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了解情况、便于出人单位等方面的方便条件,也不构成本罪。(2)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非法占有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等。(3)侵占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3、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且是在本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而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的人员。根据刑法典第127条第2款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些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在法学理论上,学者们习惯将具有洗钱性质的基础犯罪称之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或先行犯罪,将洗钱罪称为基础犯罪的下游犯罪或后发性犯罪。由此可见,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先行犯罪)就是被一国或地区刑法规定为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可以成为洗钱犯罪的行为对象的那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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