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犯罪除了个人犯罪,有时还存在两个以上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实施的侵占本单位财物的犯罪行为,即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如果在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中存在有未获利的一方,那么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吗?北京职务侵占罪刑事律师在此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侵占的手段有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
二、什么是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实施的侵占本单位财物的犯罪行为是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无论是本单位内部人员共同犯罪,还里内外勾结的犯罪,均应从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和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这两方面把握。首先共犯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应审定是否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其次,共犯中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只要其主体资格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同时又利用了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对于未利用职务上便利,而只是利用熟悉工作环境,可接近作案目标等条件共同犯罪的,则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认定
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仅指本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财物。另一种不仅包括本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财物,还包括本单位实际合法控管的他人财物。笔者认为后者更为符合法律条文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也有利于打击犯罪,如某甲系私营公司仓库保管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仓库内本公司代为保管的他人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对于某甲来讲。第一,其所侵占的财物本公司不具备所有权。不属“本单位财物”,因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某甲在实施侵占行为以前,该财物就已处于其持有之中,不存在秘密窃取问题,因而不能以盗窃罪论处。第三,某甲代管财物是针对本公司的职务行为,实质上是为本公司代管财物,与财产所有人之间并无直接代管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不能以侵占罪论处。所以把“本单位财物”局限在本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财物难免失之偏颇,有违立法本意。
四、未获利构成职务侵占的共犯吗?
如果行为人参与了职务侵占犯罪,即使他分文未取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行为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与他是否实际占有财物没有一点关系。
因此,由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来看,只要是参与到了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中,即使未从中获利,但只要是具备了相应的犯罪事实,也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因此,也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只是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和认罪情况可以酌情甚至免于处罚。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