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一种利用自己的职务而侵占公司利益的一种罪行,破坏了经济社会的秩序。近日一公司副总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80万并逃到境外,后来又投案自首,那么这种行为法律上会如何轻判呢?下面由北京职务侵占罪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相关的资料。
案件详情
据海淀警方介绍,2015年10月,海淀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某科技公司报案,称其公司前副总裁朱某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虚假协议及通过报销虚假发票的方式,侵占公司80余万元后辞职。
经工作,民警掌握到,朱某在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时任该公司副总裁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利用其妻子参股的公司和某科技公司的服务商签订相关协议,从而将钱款转到了自己的个人账户,朱某向公司提供的报销发票也均为虚假发票。
2017年5月5日,民警突然接到了一个显示境外的号码,打来的人正是逃亡在外的嫌疑人朱某。电话中,嫌疑人朱某表露出沮丧、畏惧、孤独的情绪,同时积极向民警阐述了自己涉案的具体情况。在交谈中,民警察觉到嫌疑人朱某思念家庭的心态,便又规劝其回国处理问题,早日回归家庭。之后民警坚持每月与嫌疑人朱某保持联系,持续进行劝返工作。
2017年10月8日,民警接到了嫌疑人朱某的电话,朱某表示自己已经将机票买好,明确告诉民警自己将要回国主动配合工作。
10月10日,在外待了一年多的朱某从飞机上下来,海淀经侦大队民警来到首都机场将他带至公安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投案自首减刑规定
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以上就是北京职务侵占罪刑事律师整理的自首的相关减刑规定,可以看出,在犯罪之后,认识到错误并主动承认错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国家会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自首减刑就是其中的一种,如果你还有相关的疑问,欢迎咨询站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