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是的便利,将公有财产占为已有不归还的情形,职务侵占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种,刑事案件就需要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那么职务侵占案何地立案管辖?下面由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职务侵占案在哪里立案管辖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应该由犯罪地所在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如果由嫌疑人居住地更合适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眠一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三、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着经济的发展,职务侵占案件数量呈现居高不下的趋势。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71条第1款将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单位”的范围、性质及“人员”的界限,理论界对该罪名主体的理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职务的人员,“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1]。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的人员[2]。
第三种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国有和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公务和劳务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除外[3]。
第四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事实上从事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员工所从事的事务[4]。
那么原则上就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可见,我国理论界对职务侵占罪主体争议较大,笔者通过界定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单位”及“人员”,试图还原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意图。
以上知识就是北京职务侵占罪刑事律师对“职务侵占案在什么地方立案管辖”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应该由犯罪地所在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如果由嫌疑人居住地更合适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