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包含职务侵占罪。但并不是只要侵占财产就会构成犯罪。因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要侵占较大数额的财产。很多人不知道具体业务员吃回扣算职务侵占吗?这个问题,北京职务侵占罪刑事律师将在下文做出解答,大家可以阅读了解。
一、业务员吃回扣算职务侵占吗
如果犯罪嫌疑人侵占的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该立案追诉。但是每个地方的经济水平不同,对数额的认定也有所差异,我们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回顾案例
“吃回扣”成了不少行业的“潜规则”,近日,闽侯某工艺品公司业务员刘某就因吃“回扣”48万多,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
2004年至2012年1月,刘某在闽侯某工艺品公司当业务员,负责通过网络邮箱与国外客户签订合同并上报公司,公司收取客户定金后,再安排生产出货。
刘某想在订单上做文章捞点“外快”,于是在2010年9月25日,他借来亲属的身份证,也注册成立一家工艺品公司,专门用于将客户订单转到这个公司上。
2011年,刘某共转出订单24份,再通过自己公司与所任职公司签订合同,从中赚取差价,并领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据统计,这13份订单总额为1596258.34元,被刘某转单修改后,总额为1398362.36元,差额为197895.98元,被其占有。同时,可领取的国家退税额为货款总额132489.44元。另外11份订单,由刘某通过自己的公司转交由其他第三家公司生产,货款总额为1334760.95元,可领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10785.16元。截至2012年2月21日,刘某已通过自己的公司领取2011年国家出口退税191132.16元。
2011年4月28日及2011年7月5日,刘某分别与一科威特客户签订了两份合同,双方约定刘某降低订单金额后再报送公司,差价由刘某和科威特客户共同分得,2人从中共获得差价47566.92元。由于其中一个订单货未出清,因此,两人实际获得差价39263.7元,其中刘某某分得24844.8元。任职期间,刘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共侵占公司款项达480434.28元。
闽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其任职公司的财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刘某亲属代为退出赃款10万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闽侯法院判处刘某5年有期徒刑,没收财产,并予追赃。
二、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侵占的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该立案追诉。但是每个地方的经济水平不同,对数额的认定也有所差异,我们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上文对“业务员吃回扣算职务侵占吗”的问题解答,如果犯罪嫌疑人侵占的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该立案追诉。但是每个地方的经济水平不同,对数额的认定也有所差异,我们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更多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