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是指诈骗分子通过网络技术,对他人的财产进行诈骗的行为,网络诈骗的手段是非常多,会造成受害人防不胜防,受害被骗取钱财后,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那么遭遇网络诈骗罪800元立案吗?下面由北京诈骗罪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遭遇网络诈骗罪800元立案吗
(一)800元不够刑事立案的起刑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网络诈骗刑事立案的起刑点为3000元,对于网络诈骗涉及金额为800元的,不能构成刑事立案,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二)网络诈骗罪立案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网络诈骗案的分类
网络诈骗案件主要呈现网络购物诈骗、冒充熟人诈骗、开设“钓鱼”网站诈骗、以“刷信誉”等为名兼职诈骗、发布虚假中奖信息诈骗、网络交友诈骗等几种类型。
(一)网络购物诈骗。
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办网店,或者发布虚假交易信息,要求受害人用直接汇款的方式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往往要求购买者预付货款或提出预付邮寄费、保证金等,在以各种名义多次收取汇款后,诈骗者不向购买者提供商品或者干脆“网上蒸发”,这类案件非常多,我遇到最多的就是通过qq卖手机,买家付款以后直接拉黑不在联系。其次就是卖迷药、透视眼镜等违禁物品的,不发货拉黑或者发一些假货残次品,对于发货是残次品的,我们律师要注意,正常的市场欺诈是否构成犯罪是有争议的。
(二)冒充熟人诈骗。
犯罪嫌疑人利用木马盗取不特定对象的QQ号码,然后登录盗取的QQ号码,再以各种理由诈骗其好友钱款。此类犯罪各环节分工明确,犯罪产业链业已形成:有专门写木马的人员,有为犯罪提供条件的人员(如贩卖银行卡、无线上网卡,安装电脑、更换硬盘、提供VPN等上网代理软件),有直接实施诈骗和聊天诈骗的人员,还有犯罪得手后专门取款的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犯罪表现出很强的地域性特征,犯罪嫌疑人集中在广西宾阳地区的乡镇,使用专机专卡,登录“工作”身份虚拟,明确其真实身份难;使用无线或代理方式登录,定位抓捕难;取款时犯罪嫌疑人遮挡面部,骗取大额资金后销毁银行卡、手机卡和上网卡,更换电脑或硬盘,取证固定难。
三、网络诈骗的特征
1、犯罪工具高科技化,作案过程非接触化
作案成员借助计算机网络及其电话等聊天通讯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器,使用任意显号软件、VOIP网络电话等技术手段,分号码段对各地区进行扫荡式群发QQ消息、电子邮件或群拨网络电话。作案过程非接触化,主要表现在犯罪分子只通过网络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根本不直接与被害人碰面。十分隐蔽,从来不抛头露面,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大多数都是异地作案,利用非法互联网VoIP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等媒介实施诈骗,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相比,作案均在虚拟空间中进行,没有具体的现场痕迹物证可查。
2、作案目标具有不特定性,资金流向具有复杂性
该类案件的诈骗对象范围较广,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具有针对性。由于犯罪分子在某一段时间内集中向某一号段或者某一地区拨打固定电话、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和网上群发各类宣传消息。因此除发案地域集中外,侵害对象包括社会各阶层领域不同身份的人员,并已向全年龄段覆盖,不仅有退休在家喜欢上网的老人,也有事业有成的中年人,更有熟识网络的青年人,作案目标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在多家银行开户,受害人通过网上银行或者汇款的方式向嫌疑人打款,而嫌疑人都是利用网上银行和ATM机,在异地转账或者取现,资金流向特别复杂。
3、作案依托网络技术为实施犯罪提供支持,手段呈现智能化
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所使用的网址为花钱找专门技术人员制作的虚假网站,该网站套用正规购物网站样式制作,一般家庭电脑如不安装360及其他带有防范提示软件的浏览器或缺乏网络知识的根本无法辨认真假。受害人很容易相信这是真正的购物或其他投资网站。网站内作案用的收款银行账号为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购买的无关联人员开户的银行卡,将其挂靠在虚假网站上以备作案收款之用。犯罪分子日常只需在网站后台盯紧有无上当购物,发现后通过网络电子邮件、手机及QQ等聊天工具联系受害人,进而实施下一步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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