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主要是指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式剥夺他人财产,向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务的行为,这是一种十分不道德的行为。那么,您是否知道敲诈勒索属于什么犯罪类型呢?接下来,就由北京敲诈勒索罪刑事律师就为您整理出相关的知识,供您阅读,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敲诈勒索形式
敲诈勒索主要方式有口头敲诈勒索、电话敲诈勒索、书面敲诈勒索、书信敲诈勒索等。 构成犯罪可以是当事人直接进行的敲诈勒索,也可以是委托第三人进行的敲诈勒索。
二、相关法律规定及分析说明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解释,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行为人在实施本罪时,除行为人所直接针对的财产权利以外,其威胁的内容一般还明确的指向了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多种人身权利,因此一般认为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人身权利。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这也就表明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以及单位都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也只能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的,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里所谓威胁是指以将来要对被害人、被害人亲友实施暴力或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财物实施暴力相恐吓,使被害人由于心理恐惧而屈从。所谓要挟是指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等使被害人不得不屈从。威胁和要挟两者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最终结果是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不得不处分财产。威胁发出的方式多种多样,威胁既可以是当面向被害人发出,也可以是通过写信,打电话或通过其他人传话等方式发出。
4、其结果是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不得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自己的财产。数额较大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1号规定是指以1000元—3000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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