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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敲诈勒索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本案被告人唐XX亲属的委托,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唐X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根据刚才进行的法庭调查,被告人对收取明光市九龙山陵园7万元“辛苦费”和“违约金”的基本事实是认可的,辩护人也不持异议。在行为的性质上,公诉方指控为敲诈勒索,被告人表示认罪,本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
一、关于被告人唐XX收取1万元“辛苦费”。
在刚才进行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采取敲诈勒索手段索要“辛苦费”。相反,根据证人关于“在签订补充协议以后?”的证言和被告人当庭陈述,应当认定被告人没有以敲诈勒索手段获取10000元。公诉人在刚才法庭辩论时提出只是指控敲诈勒索6万元,不知是否意味撤回10000元“辛苦费”指控。
二、关于被告人唐XX收取6万元“违约金”。
1、被告人唐XX收取6万元“违约金”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或非法索取公私财物为目的。
刚才法庭调查已经查明:2003年11月8日,明光市殡葬管理所与城西街道西徐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书》,2006年12月5日明光市九龙山陵园与六户被征地农户签订《关于“征地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关于“征地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第六条规定了除需要招标和自家职工能干的以外的零星工程优先考虑被征地农户,这一约定符合国家关于对失地农民给予生活保障的原则规定。本案被告人对此(保障条款)约定十分关切体现在:①、约定了违约责任;②、约定了法定代表人担保;③、2011年5月再次要求九龙山陵园作出承诺。
明光市九龙山陵园在协议签订后并没有按照约定将修水池、建厕所、打水井和建水塔这些工程交给被征地农户施工,而是交给了其他自然人施工建设,明光市九龙山陵园显然违反补充协议规定,依法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人为此提出了赔偿8万元的要求,不论该要求是否能得到民事法律裁判规范的支持,但被告人的要求并不违背法律行为规范,这属于事出有因(诉求性质合法),不是空穴来风,应与虚构理由强索财物的有本质区别,因此不应属于敲诈勒索。2、被告人唐XX没有使用明显的勒索手段。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方法。被告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应以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是否因威胁或要挟而丧失自由意志为标准。
本案中,被告人唐XX提出赔偿8万元违约金的要求是在明光市九龙山陵园派工作人员与其商谈期间提出的。在提出该前,仅仅实施了阻止施工的行为(用脚踢了已建好水塔的两块瓷砖)。被告人阻止施工的行为,是发泄内心对九龙山陵园违约行为的气愤,如果说要违约金是敲诈的话,也仅是敲诈工程施工权。被告人用脚踢两块瓷砖的行为并没有让九龙山陵园为此产生惧怕,九龙山陵园之所以拿出6万元,原因在----证人吴宝泉等都是“考虑到40亩地即将到交付时间??”。被告人唐XX领取6万元也感到意外!而被告人唐XX从没有以拒绝交付土地来要挟,明光市九龙山陵园给付6万元的目的是贿赂被告人,意图顺利交付所征用的39.9亩土地。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X犯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请你院判决宣告被告人唐X罪。
辩护人:毛xx 律师 2012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