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与敲诈勒索的都是涉及到金钱,而且生活中很多人也听到了高利贷与敲诈勒索之间的联系,就不太懂得它们之间的区别。那么,高利贷与敲诈勒索的区别是什么?高利贷过高可认定为敲诈勒索!北京敲诈勒索罪刑事律师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界定
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
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特点
高利贷信用是最古老的信用形态,是通过贷放货币或实物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一种信用关系。高利贷信用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占主导地位的信用形式。
1.利率高
高利贷的利率一般年利率在36%以上,借款100元,一年要支出36元以上的利息。个别的利率可达100%—200%。
2.剥削重
高利贷的利息来源于奴隶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及一部分必要劳动。
3.非生产性
前面已经提到,高利贷的借者,无论是统治者还是小生产者,他们借用高利贷主要用于非生产支出。
敲诈勒索是一种不正当获取财物的手段,是一种罪行;高利贷只是一种高利息的贷款方式。
【案件回顾】
李某曾先后向宋某借了9000元高利贷,利息为2000元。一个月后,李某将钱如数偿还,宋某也撕毁了借条。但李某没有料到的是,几天后,又有一伙人跳了出来,向李某索要利息5000元,声称是因为李某还钱晚了一天。
李某先后向宋某借了9000元高利贷,约定利息为2000元,李某为宋某打了11000元的欠条。其中4000元是从张某那里拿的钱,因为当时宋某并不在北京,但双方约定,这笔钱仍然是宋某借给李某的,和张某没有任何关系。李某逾期一天将钱还给宋某,并解释了原因,宋某说没事,并将欠条撕了。
令李某始料不及的是,就在他把钱还清的第二天晚上,张某带着四个人找到他,让他还钱5000元,说是晚还一天的利息。李某说自己已经把钱还给宋某了,张某说那个他不管,反正宋某晚还他一天钱,就向李某索要。不仅如此,张某还说,宋某少给他1000元利息,让李某一并还给他。他给了李某1000元,要求其第二天还2000元。并威胁李某,如果不还,就找他的领导和家人,而且天天找人跟着他。李某由于害怕就同意了,答应还款7000元。据张某后来供述,他就是认为李某是软柿子,好欺负,以还钱晚一天为由向其要钱。
之后,张某先后四次从李某处索要了23000元。到了7月份,李某想让张某帮自己个忙,后来又说不用了。但张某说,他的兄弟一直为帮忙做准备,什么事也没干,要李某出30000元,并让李某写一张自愿还款3万元的欠条。协商无果后,张某便每天带着人找李某要钱,还打电话进行威胁,李某这才报警。
近日,张某被昌平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以讨还高利贷利息为由,行敲诈勒索之实,纠集他人围追李某进行讨债,使用威胁、恐吓的方式向其索要人民币23000元,并迫使其写下30000元的借条,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近年来,高利贷活动呈蔓延趋势,给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都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因高利贷引发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侮辱等刑事犯罪案件也呈上升的趋势。
究其原因,有经济利益驱动、法律法规滞后、金融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就借贷者自身来讲,也有很多值得反思的地方。大多数借贷人疏于法律法规的学习,法律意识不强,有的借贷人对高利贷的严重后果和重大危害认识不足,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不强,对放贷人的暴力逼债等违法行为畏惧有加,不敢报警,不仅导致自身财产的损失,而且助长了放贷者的气焰。只有全社会都来宣传应对高利贷的自救措施,让借款人善于通过法律手段来举报高利贷,才能实现有效遏制高利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