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在我们的生活中时有发生,那么法律怎么定义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犯罪特征有哪些?如何保护自己不被敲诈勒索,在处理这方面的时候应当如何。下面就由北京敲诈勒索罪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有关敲诈勒索罪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
碰瓷是否可以为敲诈勒索罪
【案情】
朱某自己摔伤后想制造假象索要医药费,便与他表弟谢某谋划一场“碰瓷”来的闹剧。2014年7月3号当晚11时许,谢某骑一辆自行车带着朱某,在马路上找准机会故意碰撞一辆车牌为外地号牌的小轿车,朱某趁机倒在地上,大声喊着手臂摔伤了,接下来二人开始威胁车主查某赔付医药费。查某被迫答应赔偿朱某3000元,由于携带现金不够,当场给付了2000元,然后找机会偷偷报了警。凌晨1点多,二人在跟随他去取余下的1000元时,被警察抓获。
【争议】
对于本案定性时有两种意见:一种说构成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北京敲诈勒索罪刑事律师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结构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一一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该罪具有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欺骗性”与被害人处分财物的“错误性”两个显著特征。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以诈骗的手段,还是以威吓的手段;被害人究竟是因为受到威胁而“被迫”处分自己的财产还是因为受到蒙蔽而“自愿”处分财产。结合本案来看,被害人查某交付2000元钱给朱某和谢某,是因为二被告人要挟他,使他产生了恐惧,也就是说查某给付财物的行为不是“自愿”的,而是不得已而为之。虽然朱某和谢某虚构了一个事实,但是查某肯付钱,不是因为相信这个“谎言”,而是基于受到威胁产生的畏惧心理。这与诈骗罪虚构事实使得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自愿赔付钱财是显明区别,所以,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和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民私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敲诈勒索罪的判定方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本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可以参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掌握。
因此在现实中正确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首先以绑架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务的,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绑架人质,以释放人质为条件索要财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继续扣留人质相威胁的,索要财物的,这种情况就是绑架罪。
(3)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当场劫取财务应定抢劫罪;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的情形,行为人扬言将要施加暴力相威胁,从而以后索取财物的应定敲诈勒索罪。因此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当事人将来给付财务的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胁迫并且当场劫取财物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北京敲诈勒索罪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敲诈勒索罪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敲诈勒索额特征主要有年满16周岁,具有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一般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才能构成敲诈勒索。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