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敲诈勒索是犯罪的行为,是不得去尝试的。最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已对涉嫌敲诈被捕记者张永生作出不起诉决定,那怎么认定敲诈勒索罪呢?接下来由的北京敲诈勒索罪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张永生涉嫌敲诈决定不予起诉,敲诈勒索罪特征认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对该案的审查情况进行通报,称因张永生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已公开宣布。张永生表示服从检察机关的决定。
今年1月7日,《兰州晨报》、《兰州晚报》、《西部商报》驻武威记者站的3名记者被曝“失联”。1月9日,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以涉嫌卖淫嫖娼将《兰州晨报》驻武威记者张永生行政拘留。1月25日,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兰州晨报》驻武威记者张永生批捕,其余两名记者分别被移送起诉,取保候审。1月30日,甘肃省检察院派核查工作组介入该案调查。
甘肃省检察院核查认为,2009年3月以来,张永生利用其《兰州晨报》记者身份,以报道负面新闻对多个单位和个人进行要挟,其中敲诈勒索人民币5000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张永生涉嫌嫖娼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对张永生取保候审。
2月6日,武威市公安局对外通报,撤销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作出的对《兰州晨报》记者张永生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并对张永生实施国家行政赔偿,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停止执行职务,依法依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法律解读】
敲诈勒索罪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决定的。但是,本罪并非以当场实施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当场占有财物。因此,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远不如抢劫罪大。本罪的对象,可以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等等。司法实践中,以勒索钱财居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威胁、要挟的内容包括暴力伤害、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被害人的重要财物、栽赃陷害等。
威胁、要挟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面对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或者用书信等方式发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