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却伤害他人,最为常见的就是自己赌博输钱了却想到偷盗的方式来弥补自己的亏损。而且有的人犯罪是一步一步走向深渊。那先偷盗后敲诈失主行为人应该如何被判刑,下面的北京敲诈勒索罪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一、先偷盗后敲诈失主
无业人员胡某因赌博输钱,为偿还赌债,听说挖掘机上的电脑板挺值钱,预谋敲诈挖掘机机主。2007年4月15日晚,胡某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来到x县x乡x厂,盗走张某停放在此的挖掘机上电脑板一块,让张某无法施工,后以拿钱赎回所盗电脑板对张某敲诈,得赃款6800元。5月18日晚,胡某以同样的手段将喻某停放在弋阳县旭光乡张湾村的挖掘机上的两块电脑板盗走,后以拿钱赎回被盗电脑板向喻某敲诈,得赃款5500元。电脑板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25万元,
二、行为人应该如何被判刑
本文认为,胡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胡某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先后实施了盗窃、敲诈勒索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触犯了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但二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牵连犯罪是以一罪论处,不是数罪论处,故不能实施数罪并罚,牵连的数罪中只能择一重罪论处,相比之下盗窃罪较重,故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构成要件, 表现为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一是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二是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三是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行为的牵连性。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亦即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分别表现为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并相互依存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关于牵连关系的判定,理论上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三种主张,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折衷说。牵连关系是以牵连意图为主观形式,以因果关系为客观内容构成的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的有机统一体。具体而言,判定牵连关系的成立,必须依据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牵连意图。所谓牵连意图,是指行为人对实现一个犯罪目的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所具有的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的认识。
2、行为人实施的本罪行为与他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
3、牵连关系必须是牵连意图与因果关系的统一。四是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就本案而言,胡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上述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为了达到敲诈勒索机主的犯罪目的,胡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将电脑板盗走,胡某实施的盗窃、敲诈勒索行为,触犯了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且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内在联系,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故形成牵连关系。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虽未明确规定牵连犯,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从刑法理论上讲,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即按数罪中的重罪论并处以重罪之刑。
三、判定方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本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可以参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掌握。
因此在现实中正确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首先以绑架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务的,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绑架人质,以释放人质为条件索要财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继续扣留人质相威胁的,索要财物的,这种情况就是绑架罪。
(3)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当场劫取财务应定抢劫罪;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的情形,行为人扬言将要施加暴力相威胁,从而以后索取财物的应定敲诈勒索罪。因此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当事人将来给付财务的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胁迫并且当场劫取财物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综合上述北京敲诈勒索罪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根据相关规定先偷盗后敲诈失主,行为人应以盗窃罪论处。而且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按数罪中的重罪论并处以重罪之刑。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