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侵占属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平常所说的自诉案件。那么哪些人是侵占罪的告诉主体,关于侵占罪的告诉主体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北京侵占罪刑事律师整理了关于侵占罪的告诉主体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哪些人是侵吞罪的通知主体
我国刑法第98条规则:“本法所称的通知才处理是被害人通知才处理,假如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通知。“根椐98条之规则,侵吞罪通知的主体一般景象下是被害人,但是被害人因遭到强制、威吓而无法通知的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能够通知,因此人民检察院 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是通知的主体。(这儿咱们为了简洁起见把通知的主体称为通知权人)关于那些近亲属以外的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通知的,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除非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通知之外不能受理,他们不是本罪通知的主体,他们的这种“通知”只不过是向司法机关反映有关案子状况,不能启动诉讼。
应当清晰关于人民检察院通知的状况是公诉亦或是自诉案子,此种景象下检察机关通知的仍为自诉案子,其理由如下: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9条清晰规则,自诉案子包含下列案子:通知才处理的案子。把通知才处理的案子作为自诉案子四种景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中也是将侵吞罪列入直承受理的自诉案子。依据刑法第98条之规则,在被害人因强制、威吓而无法通知的,人民检察院代为 通知的,仍属通知才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规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知的为自诉案子,而人民检察院代为通知的即为公诉之说。这儿人民检察院代为通知的案子 依然属刑诉法第170条之一款通知才处理的案子,适用自诉程序。
(二)人民检察院的通知其实质是替被害人通知,在被害人受强制、威吓而无法通知的检察机关 代为通知,称之为担任自诉。自诉案子不因检察院之担任自诉就变成了公诉,检察机关亦非替代自诉人自为当事人。在这儿,设立这种制度是为了保证那些因遭到强 制、威吓而使自诉权无法行使的被害人,而不是对当事人自诉权的取代,一旦当事人从晦气状况脱离,能够表达诉求,检察机关应当将诉权交给被害人而退出诉讼。
(三)咱们以为此种景象适用自诉较公诉更契合立法本意。本罪适用通知才处理制度是基于侵吞罪为多发生在亲朋好友间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赋于被害人自诉权,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力,利于纠纷的解决和保护社会的稳定。若适用公诉程序,自诉程序中当事人的和解、撤回自诉等诉讼权力则不能享受,无疑是对被害人诉讼权力的一种掠夺,适用公诉程序有违立法之初衷。
(四)司法实践中有检察机关对侵吞罪提起公诉的事例,因此有学者把它作为侵吞罪存在公诉案子的理由。为 了标准该罪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分曾在1999年第1期《刑事审判参阅》中分析王严占侵吞案时指出,“将由人民法院直承受理的侵吞他人忘记物案子作 为公诉案子审判,是不契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则的。这种做法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当引以为戒”。这表明司法实践中将侵吞罪作为公诉案子审 理,是不正确的。侵吞案子起诉与否,是自诉人的权力,自诉人完全能够依据自己的意愿来决议。
二、侵吞罪的通知目标
我国刑法没有清晰规则被害人及 其近亲属因产业被侵吞向那些机关通知,咱们以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向司法机关通知。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则“被害人对侵略其人身、产业权力的 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许指控;该条第三款规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关于报案、指控、举报都应 当承受。关于不属于自己统辖的,应当移交主管机关处理,而且通知报案人、指控人、举报人;关于不属于自己统辖而又有必要采纳强制措施的、应当先采纳强制措 施,然后移交主管机关。”依据该条的规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能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的任何一个部分进行通知,一旦进行通知即视为已通知, 受理机关有必要依照有关规则进行处理。
综合以上介绍,要构成侵占罪,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侵占罪的主体。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侵占罪的告诉主体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