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几年来,劫持船只、汽车,造成车、船沉、人员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作案者多系累犯、流窜犯,凶残成性,严重危害社会,危及旅客的人身、财产以至公共安全。因此有必要予以刑法打击。那么劫持汽车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就让北京抢劫罪刑事律师为大家讲解吧。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甲、乙等人劫持汽车并劫财的行为,同时构成劫持汽车罪与抢劫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另外,《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两罪的主体都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客观方面都可表现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两者还是具有以下本质区别:
(1)主观目的完全不同。本罪的行为意在控制汽车按自己的意图行驶;而抢劫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
(2)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包括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抢劫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特定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
(3)所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限于船只和汽车,而抢劫罪的对象则包括汽车在内的一切有形的动产,对象比本罪广泛得多。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完全相同。本罪由于意在控制汽车,一旦达到其目的,往往会离车而去,或者将所劫汽车予以毁坏;而抢劫罪由于意在占有所动之物,通常就会在一段时间继续使用或出卖所劫汽车。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劫取正在使用中的汽车,其行为量同时触犯本罪,但无需数罪并罚。如果查不清行为人的具体目的,则可以本罪论处。
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严厉惩治劫持船只、汽车的犯罪行为,对维护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船只、汽车的正常运营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天就讲到这里,更多的法律内容请上进行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