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朋友“迎亲”他抢来豪车当婚车
今年5月7日,张某在四川宜宾翠屏区老家举办婚礼,好朋友王某受邀前来参加。为了给自己和朋友撑面子,他开来一辆无牌保时捷当主婚车。
起初,看到这辆豪车时,张某也感到十分惊讶。他只知道王某在成都发展,但不知道咋发展的这么快,“一开始也怀疑过车的来源,但我们关系很好,也就没管那么多了。”
7日上午,迎亲车队行驶在翠屏区的街道上,鞭炮声不断响起,王某和新郎一路有说有笑,十分热闹。
然而,他们还不知道的是,车子上路后不久,便被公安民警所盯住。直到抵达新娘家门口,下车准备进门的王某,突然被民警上前控制住。
当场宾客也懵了,这到底闹的哪一出?很快,王某如实交代了情况,这辆很有面子的豪车,并非他自己所有,而是此前在崇州抢得的。
送完孩子上学陌生男抢走爱车
“5月6日上午9点过,我们接到一位女子的报案。”据成都崇州公安民警陈警官介绍,当天一早,家住崇州市区的张女士,驾驶一辆敞篷保时捷送孩子去了幼儿园。随后,当她发动车子准备离开时,副驾驶座的车门突然被拉开,一名陌生男子闯进车内抢走她的钱包、手机等物品,并要求她将车子往城外开。
当车子经过一家火锅店时,张女士看到店门口有人,趁该男子不备紧急刹车,并成功从抓扯中逃脱。该男子见有人围过来,便迅速驾车逃跑。
接警后,崇州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根据张女士和周围群众反映的男子身高、相貌、口音和大致年龄,以及道路监控锁定了这位名叫王某的男子,并沿着他所离开路线进行追踪。
7日凌晨2点,该车已进入宜宾。上午7点,民警在排查当中,发现翠屏区一队迎亲车队的婚车,与被抢车子的车型、颜色等都吻合,而王峰的身影也出现在迎亲队伍。
考虑到当时车多、人多,场面又较为复杂,民警便采取先跟踪,再寻机对其抓捕。最终,在车队抵达目的地后,放松警惕的王某被民警抓获。
据他交代,在发现张女士驾驶保时捷后,最近陷入困境的他便动了歹念,“为了让婚礼更加气派,就把这车拿来当婚车了。”
●转化型抢劫罪法律责任纠纷法律咨询:
盗窃、诈骗、抢夺
盗窃、诈骗、抢夺是否需要达到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为盗窃罪的成立要件。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为诈骗罪成立要件。
根据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是以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为成立要件。而依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并没有抢劫公私财物数额或抢劫次数的限制。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即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是否要有抢劫数额或抢劫次数的限制?
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不仅要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而且要构成犯罪,不然不转化为抢劫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的限制,故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的限制。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尽管刑法第269条规定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要达到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犯罪既遂标准,而是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有犯盗窃、诈骗、抢夺的故意行为,就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与行为人实施行为所取得的公私财产的数额大小无关。
前行为标准
转化型抢劫的前行为是否必须是第269条规定的盗窃、抢夺、诈骗这三种行为,实施其他特殊类型的盗窃、抢夺、诈骗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否可以转化为抢劫罪?盗窃信用卡、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能否转化为抢劫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此行为人盗窃信用卡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而行为人在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此时行为人的最终处罚,应在破坏电力设备和抢劫罪中择一重罪处罚。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特殊类型的诈骗罪是否包括在转化型抢劫的诈骗罪中。刑法中的普通型诈骗和特殊型诈骗的主要区别表现在诈骗的具体手段和诈骗的对象不同,但都是以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因此普通型诈骗和特殊类型的诈骗其本质是一样的。只要在实施诈骗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特殊类型的诈骗罪具有很大的隐藏性,例如合同诈骗罪,并不像一般的普通的诈骗罪那样在实施犯罪时或实施犯罪之后立即被发现,因而现实中一般不存在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
前提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否应受限制,犯罪预备行为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按照《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可知预备行为,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刑法第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理解为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已经着手不包括犯罪预备行为。刑法第269条所说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时,才具备了向抢劫罪转化的前提。在预备阶段抗拒抓捕的行为,因为其没有着手实施其犯罪,故其手段行为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但不转化为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