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不但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还会影响社会安定,引起社会恐慌。但有时候,由于外界部分因素的影响,抢劫犯可能会中止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那么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北京抢劫罪刑事律师进行了如下的整理,欢迎阅读。
一、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二、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
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按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一般抢劫罪处罚,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应该与一般抢劫罪相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转化型抢劫犯罪就是既遂,即转化型抢劫罪没有未遂。
由上可知,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并没有准确的标准,但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定然是区分两者的重要标准。我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如果您有需要,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