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情节不是那么恶劣的犯罪判决中,大多是可以调解的,只要不是类似于杀人放火这类穷凶极恶的。调解也不是说就释放了,有很多只是从轻处理了些。今天,北京挪用资金罪刑事律师将带您探讨的是挪用资金罪。这项罪可以进行调解么?北京挪用资金罪刑事律师的相关回答如下所示。
一、挪用资金罪可调解吗
挪用资金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进行刑事和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可以从宽处罚。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相对一些社会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在具体实践中,大部分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只算是一般的违法违纪的行为,并不会构成挪用资金罪。因此当事人不妨向专业的刑事律师及时咨询,或是直接委托律师为其处理案件。真正意义上的的挪用资金罪,在一定情况下如上述法律条文,也是可以调解的,大致都是从轻处罚的走向。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还有疑问,可在继续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