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考试作弊会找他人代替考试,那这样的行为一旦被发现是否要被判刑呢?接下来由的北京组织考试作弊罪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代替他人考试判什么罪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考试选拔人才是社会公平竞争的重要标志,体现了社会的价值导向,尤其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更应当不断增强各类国家考试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在考试作弊入刑之外,还要制定专门的考试法,不断规范各类国家考试程序,为社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氛围。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事关社会公平正义、诚信体系建设和每名考生的切身利益。考试作弊入刑定罪,以法律手段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坚决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体现出法律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强烈价值指向,必将对考试作弊行为起到极大震慑作用。希望广大考生文明应考、诚信应考,营造良好考试环境。希望社会各界关心考试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和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