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对于现在的人们来说越来越多的是幸福的生活,我们国家在社会建设上面也一直不断的努力的进行完善,但还是一些不法分子,会对社会的稳定等带来这一些危害,导致人们的生活出现混乱,对此我们国家也有着相应的一些法律法规,下面北京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法条
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认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条是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及处刑规定。共分两款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及处刑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及科研秩序,如聚众侵入、占领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场所以及封闭其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使经济建设、教学科研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在这里,情节严重、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本罪。根据本款规定,犯本款规定之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所谓的“首要分子”,主要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积极参加的”,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参加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二款是关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及处刑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管理国家某一方面事务的具体工作部门,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强行包围、堵塞、冲入各级国家机关的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执行职务的活动,因受到聚众冲击而被迫中断或者停止。“造成严重损失”,是指造成的社会影响很恶劣,严重损害国家机关权威的;致使国家机关长时间无法行使管理职能,严重影响到工作秩序的;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等等。根据本款规定,犯本款规定之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的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条件,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就是破坏这种良好环境与条件,使得国家机关无法正常工作。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常常会给国家机关的具体管理事项造成不利影响,基至使之无法正常进行,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般并不是直接针对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事务。即使在因不满某项具体国家管理活动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情况下,行为人也并不是直接妨害国家机关执行该项管理事务,而是企图通过这种方式发泄不满,或试图向国家机关施加压力,因此这种行为破坏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从整体上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特定国家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各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根据其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等等。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人民政府、有些地方由省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工作机构;各级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各级军事管理机关(但聚众冲击军事禁区、军事管理部门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本罪中的国家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国际组织设在我国的机构都不属于本罪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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