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犯罪中,会有共同犯罪的情况,这时候就会分清楚共同犯罪的主犯和从犯,这两个犯罪的处罚力度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在毒品犯罪中也要分清楚主犯和从犯。那么刑事审判参考毒品犯罪中如何准确认定从犯和适用刑罚?下面就让北京贩卖毒品罪刑事律师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毒品犯罪中如何认定从犯及对其适用刑罚
案情简介:
2002年12月至2003年2月,被告人韦甲、韦乙先后3次从福建省石狮市乘车到广东省普宁市,在普宁市一家茶馆、兰花大酒店1106号客房,经韦乙检验海洛因质量后,韦甲以每克人民币150元至200元的价格,共向被告人黄某购买海洛因570克。二被告人携带购买的海洛因返回石狮市后,韦甲单独或通过他人将购买的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2003年3月1日,被告人韦甲、韦乙再次到广东省普宁市,在普宁市兰花大酒店815号客房,由韦乙检验海洛因质量后,韦甲以每克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黄某购买海洛因250克。二被告人携带购买的海洛因返回石狮市途中,韦乙利用自己保管毒品之机,藏匿其中的海洛因63克。回到石狮市后,韦甲到魏某的租住处,以每克人民币280元的价格,向魏某、沈某出售海洛因10克。韦乙将私藏匿的63克海洛因寄存于魏某处。同年3月2日,公安机关从韦甲的租住处查获尚未贩卖的海洛因共计430克。同年3月4日,被告人韦甲协助公安机关到广东省普宁市抓获被告人黄某。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韦甲、韦乙犯贩卖毒品罪,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主要问题:
对被告人韦乙的从犯认定问题
律师意见:
毒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在共同犯罪中起意贩毒、为主出资、毒品所有者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认定为从犯。在本案中,被告人韦乙供述是为了免费吸食毒品和不用还欠韦甲的2000余元债务,应韦甲的邀约为其检验毒品质量,并携带从广东购买的毒品与韦甲一起返回福建。从一、二审认定的事实看,被告人黄某是毒品的卖主,被告人韦甲是毒品的买主,被告人韦乙只是为韦甲检验毒品质量,并携带购买的海洛因与韦甲一起返回福建省石狮市。韦乙既不是贩毒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出资者和毒品的所有者,在共同犯罪中不是处于主犯的地位,在购买毒品的犯罪过程中起的是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但是,韦乙虽然是受韦甲的邀约为其运输毒品,但他明知是毒品而为韦甲检验毒品质量,并参与运输毒品,且韦甲4次购买的毒品都是由韦乙携带运回福建的。韦乙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起的作用较大,一、二审法院不认定其为从犯是正确的。
虽然被告人韦乙在共同犯罪的运输毒品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但由于被告人韦乙毕竟不是毒品货主,只是应购毒人韦甲的邀约为其检验毒品质量,在韦甲的指使下携带从广东购买的毒品与韦甲一起返回福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判处死刑,而不立即执行。因此最高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被告人韦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做法是正确和适当的。
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韦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韦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最高法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韦乙受毒品货主邀约参与贩毒,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较小,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对被告韦乙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并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启示:
对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的从犯,对其判处的刑罚一般不应重于对毒品犯罪主犯所判处的刑罚。
毒品犯罪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吸毒品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还应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容留他人吸毒判几年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北京贩卖毒品罪刑事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参考毒品犯罪中如何准确认定从犯和适用刑罚的问题。刑法规定毒品共犯的时候,主犯和从犯的处罚力度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要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混为一谈,这样才能更好的打击犯罪分子。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