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本罪犯罪对象的印章,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侵犯国家机关或自然人的印章不构成本罪。
“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公章或专用章;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
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有多种,有的是为了取得不当利益,有的是为了非法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等。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