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个人的工作、生活、住房等等需要,有些人会有伪造假证明的需求,通过伪造假证明来达到个人的目的或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大家也知道伪造假证明是违法的行为,那么伪造假证明是什么罪?跟着北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一起来议论下。
【案情简介】
日前,新余市良山镇庄头村村民刘某用伪造的虚假出生证明为其儿子上户口,企图蒙混过关,不料被良山派出所户籍民警慧眼识破,换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4月28日上午10时许,良山镇庄头村村民刘某(男,28岁)来到良山派出所户籍大厅办理新生儿落户,户籍民警在对刘某提供的手续材料进行核查时,发现刘某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可能是假的,当即用专用工具进行防伪识别,并与同一医院开出的出生证明进行比对。经过仔细检查和比对,民警发现刘某提供的出生证明是伪造的,于是告知刘某先回家,等跟医院核实好之后会通知其过来办理,随即准备找领导汇报此事。一听到民警说要找医院核实,刘某顿时慌了,知道自己的狐狸尾巴露馅了,如实说出出生证明是假的。
派出所办案民警对刘某使用伪造出生证明进行了询问。经询问得知,刘某的儿子是二胎,于2015年12月出生,按照计生政策,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胎不需要缴纳罚款,为了躲避罚款,刘某萌生了伪造出生证明的念头。2016年春节过后,刘某在新余市新亚新附近的一根电线杆上发现了一张办假证的小广告,按照广告上的要求,刘某给对方提供了真实的出生照片,并支付了300元费用,十天后,刘某收到了对方寄来的假证。经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斗争,刘某最终还是决定铤而走险,刘某表示,自己知道伪造出生证明的行为是错误的,但并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现在十分后悔。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刘某因伪造证件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
【法律解读】
伪造证件罪。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
一、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该罪;
二、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的方面实行管理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
三、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该罪;
四是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以上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该罪。
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妨碍国家重要机关如领导机关、军警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多次或大量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因妨碍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而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的名誉或者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