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是严禁替考的,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考试中类似高考以及公务员考试之类的考试,那要是替考会怎么处罚呢?接下来由的北京代替考试罪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重庆首例替考入刑案判决,替考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在今年1月举行的全国成人自考中,沙坪坝区一女考生请闺蜜来替考被现场抓获。这是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请人或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纳入刑法追责后,重庆首例替考入刑案。4月20日,沙坪坝区法院判决,请人替考的马某涉代替考试罪,被单处罚金1000元。
在今年1月举行的全国成人自考中,沙坪坝区一所高校考场内的监考老师发现,在政治经济学考试中,一名女考生的证件照片和她本人相貌有出入,且考生神情紧张,始终不敢抬头。两次询问后,考生很快承认自己是替考者,随后警方控制了该考生。
据检察机关调查,替考者刘某和被替者马某是好朋友,28岁的马某报了全国成人自考,其他科目都已顺利通过,但只有政治经济学这一科目,考了两次都失败了,于是马某请求闺蜜刘某帮忙替考,刘某碍于情面答应了。她认为这是朋友之间的帮忙,两人也没有提过任何酬劳。
本案中全国成人自考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刘某和马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鉴于刘某作案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也有自首的情节。沙坪坝区检察院对替考者刘某做微罪不诉处理,但对请人替考的马某,依法提起了公诉。4月20日,马某因涉代替考试罪成立,被沙坪坝区法院单处罚金1000元。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见习记者 吴杰
【法律解读】
什么是替考入刑
检察官介绍,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代替考试罪,即在原刑法第284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第一款规定的考试”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全国成人自考属于此类考试。本案中,马某属于“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刘某属于“代替他人”考试,两人都符合代替考试罪的构成条件。
枪手为何微罪不诉
检察官介绍,本案中,替考行为的发起者是马某,刘某仍是在校学生,属于初犯,也没有因为替考收取马某费用,并不是典型的职业枪手。同时,刘某进入考场不久即交待了自己的替考行为,具有自首情节。综合以上因素,刘某既不是本案的主犯,也不是职业枪手,同时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微罪不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