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身份证,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证明,公民不得使用假的身份证,使用假身份证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到银行存款时使用假身份证的,那么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存款是否犯罪?下面由北京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存款会不会犯罪
使用假身份证存款会不会构成犯罪,依据实际的案情而定,如果是多次使用假身份证,有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细化利用身份证件犯罪的入罪标准》
由于目前该法条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定罪困难,因此有必要对“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细化。基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对“情节严重”标准的细化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多次或大量使用、盗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目的在于掩饰、隐瞒真实的身份信息,将社会公众置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从而损害了社会公众对身份证件真实性的期待,长此以往,必将损害诚信社会的构建。但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是现行刑法中较轻的罪名之一,且犯罪构成要件中特别增加了对情节严重的要求,由此可见,该罪的立法目的在于震慑这类行为,而不希望扩大打击范围。那么什么情况下属于“多次或者大量使用、盗用”情形呢?其实,在同类型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中已有关于情节严重加大刑罚力度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按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证书累计达到《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属于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因此,笔者认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是造成行为相对人财产严重损失或者信誉、名誉严重受损。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往往是行为人的外在表现手段,一般会有特殊目的存在。如果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目的构成了如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等,那么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与招摇撞骗、诈骗的目的就形成了牵连关系,应依法择重罪处罚。排除构成其他重罪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造成了行为相对人财产严重损失或者信誉、名誉严重受损的后果,可以视为“情节严重”。
三是为隐瞒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是为了掩饰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就增加了国家相关机关对行为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难度。这种查处难度的增加应该看作是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行为本身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故应将这种情况视作“情节严重”。
三、使用虚假身份证罪的适用问题
1、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界限
本罪属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下游犯罪,因为现实中有可以使用的市场存在,所以会滋生伪造、变造、买卖的行为。
两 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在客 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罪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为了使用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 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的,既构成本罪,又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属于牵连行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2、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往往具有其他非法目的,例如,为了诈骗他人财物而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与他人签订合同;为了偷越国境,使用伪造、变造的护照等。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既成立本罪,又构成其他犯罪,此时,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北京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律师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存款会不会犯罪”问题进行的解答,使用假身份证存款会不会构成犯罪,依据实际的案情而定,如果是多次使用假身份证,有可能构成犯罪。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