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在任何场合或办事时候都需要提供身份证。因此,我们应当随时妥善保管防止被他人冒用。对于他人冒用身份证的情况,除了给于当事人治安处罚外,最新刑法修正案也有相关规定。那么新刑法冒用身份证是怎么说的?下面我们来看看青海律师的这篇文章吧。
一、新刑法对冒用身份证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修正案(九)》对居民冒用他人身份证的处罚规定,如下所述:
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治安管理条例》对居民冒用他人身份证的处罚规定
1、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
(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2、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三、司法解读
该条为新增,进一步扩大处罚范围,即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窃的身份证明的证件,也按照犯罪处罚。该罪与第二百八十条不同之处在于,不属于行为犯,而是情节犯,即使用或盗用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入罪。主观方面是明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件。客观方面,使用行为必须发生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如购买火车票、机票时。反过来,非上述场合的使用,如在公民之间的使用,则不构成本罪。该罪只有一个量刑档,即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件而言,实践中的难点在于明知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新条文并没有给出确切的标准,司法解释出台前,只能由法院自由裁量。
综上所述,北京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律师整理有关冒用他人身份证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只有《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比较清晰。新刑法冒用身份证的规定还比较模糊,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以拘役或者管制。但并未给出具体量刑标准。这也说明刑法对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一种重视,以后会出台这方面的司法解释的。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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