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己短时间不使用自己驾照之类的证件需要保存好,以免被他人冒用,驾驶证明明没有使用,却莫名其妙被扣24分!驾驶员但某报警后才得知,自己的驾驶证竟被曾经的工友冒用了,这样的情况怎么处罚呢?接下来由的北京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昨天,江汉交警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嫌疑人胡某的这种行为已经升级为犯罪,这也是武汉市盗用他人驾驶证而入刑的第一人。
今年4月,江汉区交通大队接到驾驶员但某报案,声称其驾驶证在没有使用情况下被记了24分,经过查询,最近一次交通违法处罚记录是2015年12月25日在江汉区发生的。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即调出执法记录仪的相关记录,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回放,同时将违法当事人持有的驾驶证和但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果然发现了猫腻。违法当事人的确不是但某,其使用的却是但某的驾驶证,涉嫌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
民警立即对此案件开展侦查,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卡口,将当事人及其驾驶的小型货车锁定,对其运行轨迹进行追踪。今年5月23日下午5点许,民警发现当事人驾驶货车出现在解放大道新华路口的新育村附近,立即出警,成功将当事人胡某抓获。
据胡某交待,但某曾经跟其一起开过货车从事搬家业务,后来但某从搬家公司辞职,驾驶证遗留在货车上。胡某自己的驾驶证因为48项交通违法,累计53分,已经超分停止使用了,于是他想到盗用但某的驾驶证。
目前,此案已经移交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中展派出所办理,胡某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暂被送进江汉区看守所刑事拘留。
【法律解读】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概念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行为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民的身份证、护照、驾驶证是由国家相关机关制作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重要证件,这些证件是社会公共信用的象征。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 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必将侵害社会公共信用。具体而言,这类证件具备的社会公共信用可具体化为两方面:其一,社会大众相信 这类证件为国家所制作,即国家对这类证件的专属制作权;其二,社会大众相信这类证件对公民身份的描述具备真实性,即这类证件的身份真实性。以上任何一方面 被侵害,这类证件的社会公共信用就受到侵害。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这一用语意味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居民身 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身份真实性,因为身份的真实性是塑造完整的社会公共信用的前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伪造了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信息是 其本人真实的身份信息,此时,如果行为人使用该身份证的,依然成立本罪。虽然行为人没有侵害身份证的身份真实性,但是伪造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性。因为在社会 生活中,每人都要遵守法律所确立的安定的社会秩序,其中包括公民在使用身份证时应当
使用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身份证,而不能使用非 法制作的身份证。如果行为人明知该身份证不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而仍然使用,即便上面记载的信息是其本人的真实信息,也不能排除使用本身的违法性,因为使用本身破坏了国家公安机关对身份证的管理秩序,是法律所禁止的。
《刑法修正案(九)》条文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