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的是婚姻自由的结婚制度,男女双方符合条件的,可以自愿进行结婚,但在实践中有些人会进行骗婚以骗取财物,那么一方利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他人结婚怎么处理?下面由北京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一方利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他人结婚如何处理
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据材料,骗取了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登记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认定两种方式。现鉴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二、借他人身体证结婚怎么处理
实际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结婚证的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是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三、骗婚的行为怎么认定
骗婚实际上是诈骗罪的一种,即借结婚名义以骗去对方一定数额的财物的行为。
实践中判断是否是骗婚,首先应该从双方是否结婚,其次要看对方是否骗了一定数额的财物。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骗婚:
1、时间上,借结婚骗取钱财的主观故意发生在结婚之前。
2、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
3、骗取的钱财归属上,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遭遇骗婚,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知识就是北京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律师对“一方利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他人结婚如何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虚假结婚骗取财物的,婚姻属于无效的,骗婚者还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